于欢是一个22岁的青年,在被“讨债人”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,母亲被人当面侮辱的情况下,他心理崩溃,当场刺伤11位职业“讨债人”中的4人,其中羞辱他母亲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前往医院,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。 山东聊城中院认为,虽然“讨债人”限制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,当着于欢的面羞辱了母亲苏银霞,但杜志浩等“讨债人”并没有动用工具,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,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。据此,法院裁决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,判处无期徒刑。 从新闻报道的细节看,于欢刺人事件完全是由于“讨债人”用极端羞辱人的方式逼出来的,拉屎、按马桶、限制人身自由、露出下体往苏银霞的脸上蹭。警察接警来到现场,说了一句话,“要账可以,但是不要动手打人。”转身就走出了门。屋内的于欢眼看警察出了门,心里最后一丝理智崩溃了。 报道中除了高利贷以外,有三个细节值得关注。第一,杜志浩实际上早在2015年8月,就因为开车撞死一名女中学生逃逸,被网上追逃。一个本该惶惶不可终日的逃犯,竟然能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恶,警察来了之后也没有过问他的身份。第二,事发后,当地一位企业家被公安局叫去了解情况之后,债主吴占学紧接着就给他打电话,追问情况。公安找谁查案,本来应该是秘密,为什么马上就让吴占学知道了?第三,事发之后,聊城公安局派东昌府分局前来办理吴占学黑社会案件,而不是由冠县自己来办。这多少也能说明一些问题。 法院以对方没有工具为由,认为没有防卫的必要性,完全忽略了人的情感,忽略了一个儿子亲眼见到母亲受到如此大的侮辱,心灵所受到的重大冲击,以及当时所采取的克制态度。是警察的离开,才最终让于欢崩溃。为了自己和母亲的尊严和人身安全,拿起刀奋起抵抗。事出有因,情有可原。法院在判决的时候,应当考虑这样的因素。 从法理上讲,杜志浩并没有当场毙命,甚至还跟没事人一样,自己驾车前往医院,在医院还跟人吵架。于欢这一刀并不是真正要了他的命,是他自己耽误了自己的救助。法律不应该认为是于欢刺死了杜志浩,他的死,于欢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。 法律应当是公正的,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。吴占学以超过国家合法利率十倍的高利贷放贷,恶化整个县域经济,并用黑社会方式组织逼债,地方政府竟然不闻不问。一个在逃犯,用极端侮辱人的方式刺激于欢,限制于欢的人身自由,无论从哪一个方面看,都是有错在先。于欢有权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尊严以及人身安全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,明显过重,量刑不当。 法律不为这样被侮辱与被伤害者伸张正义,反而以无期徒刑再次侮辱并伤害了真正的受害者,就像一出黑色幽默,使法律本身成为笑话。法律的公信力由此而消解,社会的戾气由此而产生。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带来的负面影响,是100个公正的裁决都难以挽回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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